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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总公司中标,我们和总公司的合同里 主体是总公司,但是实际上业务由分公司实施,合同中收款方和开票方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吗?

2021-09-11 12:2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9-11 12:27

你好,是建筑施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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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517 追问 2021-09-11 12:30

不是 对方是餐饮服务行业,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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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517 追问 2021-09-11 12:31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所以日常业务只能让分公司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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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9-11 17:29

总公司是把他授权给了分公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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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517 追问 2021-09-11 18:22

合同里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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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517 追问 2021-09-11 18:22

可以之后再签一个补充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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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9-11 18:49

这个最好你问一下当地税务这种行为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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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517 追问 2021-09-11 19:05

好吧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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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9-11 20:25

不客气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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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建筑施工企业吗?
2021-09-11
你好  可以的 建筑业的总分公司资质问题有特殊的规定, 总公司签订合同 分公司施工  分公司开票给甲方 和甲方结算 
2021-08-08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2021-04-23
你好!对方接受就行
2023-11-29
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考虑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或指定收款补充协议,原因和作用如下: 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总公司将承接工程的具体施工、运营等相关业务委托给分公司。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比如分公司负责工程实施的具体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职责,以及出现问题时的责任划分等,能规范双方在工程实施中的行为。 指定收款补充协议:因为合同签订方是总公司,但由分公司收款开票。该协议能说明总公司指定分公司为该工程款项的收款方,避免因收款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给投标方和分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财务和税务风险。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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