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按照面积分摊
资料:中集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度内开发安乐开发小区,共发生下列土地开发支出和有关土地开发成本结转业务。 1用银行支付征地拆迁费5250000元 2.应付永杰设计院前期工程款12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2500 3.用银行存款支付建筑公司基础设施工程款1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5000 上列各项土地开发支出,按各开发产品用地面积进行分配,各开发产品用地面积如下: 201商品房 2000平方米 202商品房 3000平方米 301出租房 2000平方米 401商品性土地 10000平方米 451自用土地 8000 平方米 4.401商品性土地应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为40000元 5.401商品性土地和451自用土地开发完成并经验收,等待以后转让和用作房屋的建造。 6.451自用土地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用于建造203商品房、302出租房和351周转房。自用土地开发成本按房屋面积进行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 占地面积是1.8万平方米 现在只有商铺和商品房卖出 那么占地面积如何在商铺和商品房直接分摊 商铺面积是A 商品房面积是B 层高系数C=商铺/商品房
老师,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块地上开发三栋楼,没有商铺,没有停车位和车库,也没有地下室,只有园林景观,那计算成本分摊的时候,园林景观是否也要用占地面积算出相应的比列和三栋楼的相应总面积一起分摊成本呢?
2.集美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开发完成城中小区商品房,并经验收合格。本月将202栋商品房分套出售,该栋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么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每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共50套房,每平方销售面积不含税价为9000元/平方米,整栋商品房的实际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月10日以按揭贷款方式销售10套,首付款30%,银行按揭风险抵押金为5%,25日行按揭贷款到账。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的,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10分)要求:(1)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2)计算每套房屋销售面积。(3)计算商品房销售收入。(4)计算商品房销售成本。(5)计算增值税税额。
老师好,我公司是房地产,有一栋楼含住宅、商铺、地下车位,2020年住宅全部销售完,商铺车位只销售了一部分,并在当年的12月份已结转收入成本。2021年商铺车位又销售一部分,并在当年的12月份已结转收入成本。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将2022年1-4月份收到这栋楼的成本分摊,是按2021年销售的商铺车位面积分别除以可售面积分摊到以前年度损益吗?
就是我商品之前入库过了,今天不小心撤销了,之前的数据变了,怎么恢复啊
老师,请问法人用签劳动合同吗?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开工资吗?
五一放假能报税呢过来,25年的车票能冲24年汇算清缴吗?
民办非企业注销,固定资产和存货都有余额怎么办?资产和负债都需要清零吗?最后的税务报表怎么报?
老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利润总额为负数,纳税调增后还是负数,这样调增后年度汇算的企业所得税和财报里的利润总额是一样的,但汇算里纳税调整后所得负的少些,这样对吗,需要调整财报吗
老师,中级会计固定资产这节,讲到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分期支付时会有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有时候计入财务费用有时候说会计入资本化,请问怎么区分计入这两种的娜一种呢,如果计入资本化,能计入哪个科目呢麻烦老师解答下这两个疑问
这里的 8000✖️13%=1040,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 这个销项可以抵扣吗
保安公司差额纳税影响甲方抵扣吗
老师,现在残保金有免税政策吗?
捐赠支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有依据吗 还是有什么文件
依据国税发[2009] 31号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中,应计入开发 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 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 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次性开发的 ,按某-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 按某- -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 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 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 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 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 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 -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 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 -次性取得 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 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专家分析: 国税发[2009] 31号虽然是规范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但是对于土地增值税也适用,可以 亚田建筑而知注公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