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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请问以上内容如何理解?

2021-07-13 05:2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7-13 10:04

就比方说啊,现在那个家公司,他去借钱。但是借这个钱需要提供这个担保。完了之后,如果说这个债务人没有履约这个还钱的这个义务。那么这个时候就抵押权人,就这个债权人就可以在他那个借款的额度里面去执行这个担保的财产来进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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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506 追问 2021-07-13 11:36

你好 如何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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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3 11:38

就比方说你那个担保的财产,他价值一千万,但是实际上人家只欠你800万,你就只是对800万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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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506 追问 2021-07-13 13:47

请问“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这句话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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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3 13:52

就这个借钱的人在这一段时间之内,他可能也向其他人借了钱,那么同样是用这个东西来作为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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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方说啊,现在那个家公司,他去借钱。但是借这个钱需要提供这个担保。完了之后,如果说这个债务人没有履约这个还钱的这个义务。那么这个时候就抵押权人,就这个债权人就可以在他那个借款的额度里面去执行这个担保的财产来进行偿还借款。
2021-07-13
亲,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别除权(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设立在破产人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包括保证债权,所以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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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确实需要交付动产以实现占有。在质押关系中,出质人需要将动产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作为对债务的担保。这种交付行为使得质权人取得了对质物的实际控制权,并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据质权优先受偿。 质权人仅仅因为占有了动产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得了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其成立和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 尽管质权人占有了动产,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自动拥有留置权。两种权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行使条件,需要分别加以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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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 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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