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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请问未支付对价取得的票据不能超越前手的票据权利,如果前手权利瑕疵造成票据背书实质上不连续, 那么无偿取得票据的人怎么可以依法证明其票据权利,即可享有票据权利呢?这不相矛盾吗?

2021-07-06 05:4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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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10:07

同学您好。如果前手甲是偷盗过来后,伪造签章后转移给乙,乙是善意的第三者且给付对价,则乙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是甲送给乙的,则乙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甲,甲没权利,乙同样没有,票据背书都是连续的,只要您先转给第三人,哪怕是偷的,肯定也会去伪造章。满意请结束并评价,给个五星,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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