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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15日销售150件产品,给予公司价款共计300万元,(含增值税),双方合同约定,本年1月1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收取货款100万元,(含增值税),本年7月1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收取剩余货款200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本年向乙公司开具价款为300万元,(含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销售产品适用增值税率为1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2021-06-26 15:4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6-26 17:33

你好,合同约定分期收款的,可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缴纳增值税,其中200万对应的增值税可以在8月才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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