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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集团要求将业务移交给同集团另一子公司A,其中包含几笔预收款,也一起打包给A公司,届时发生业务收入属于A公司,增值税发票应由A公司开,但是这样会造成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请问这样会有开票风险吗,如果可以需要准备什么证明,开票方出具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可以吗

2021-01-12 20:2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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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21:15

这里,可以出具委托转款书,3方协议作为依据,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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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以出具委托转款书,3方协议作为依据,没有风险
2021-01-12
同学你好,以上委托可以,这样的委托对总公司的风险,就是一旦出问题,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2020-12-19
同学你好 这个包工头给你们开成本发票就可以了,税点也他承担,你们这个项目交的税也是他承担的,你们收管理费
2021-01-03
你这个协议在税法上的话,他是不会认可的,这个挂靠的处理,而是这个样子的,是有这个资质方从甲方那里拿工程,然后这个资方再把这个项目拿给这个挂靠人做,那么在账上的处理啊,这个资质方向,甲方开票是他的收入,然后需要这个挂靠人给他开票与成本的形式,把这个相关的费用支付给这个挂靠人,你这个样子月经是没有什么用的,在税法上。
2021-01-02
1,如果按纯代理来处理,这里对的,没问题 2,可以改变模式,就相当于a进出口,b是从a购进处理,这种a就可以正常抵扣处理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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