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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想咨询个问题,公司去年7月中旬进行股权转让,大股东(占股80%)转让20%股权给一个新股东,但是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转让价格,当时交了印花税,现在专管员让转让方按照去年7月31日所有者权益20%的金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依据吗?公司认缴制,未实际出资,也未分红

2020-12-09 11: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12-09 11:10

股权转让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一般是按照未分配利润的20% 因为转让了20% 所以个税=未分配利润的20% 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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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680 追问 2020-12-09 11:12

老师,那他这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分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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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2-09 11:19

不能 只是和分红的税率是一样的  是个税的两个税目    股权转让所得  和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是转让价-原值 ( 如果是大的公司  有可能会高于账面价值的   但是很多转让都是小公司  税局一般都是按资产负债上的未分配利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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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680 追问 2020-12-09 11:30

就是这点想不明白,因为股东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时原值可以理解为0,但是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转让价格啊,怎么就把未分配利润的20%视为转让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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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2-09 11:35

当然  实际可能就是没有转让价 但是税局是不认可的  非亲非故的    怎么能没有转让价呢     那就核定吧  所以就有了这样不成文的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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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680 追问 2020-12-09 11:40

那如果当时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转让价格,是不是就按转让价格-0(未实际出资)后的金额算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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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2-09 11:45

很多都是没有实缴的   我们这边税局 一般让按高于注册资本的转让价   原值就按注册资本来(当然看地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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