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法人再过户给公司
麻烦问一下,我们公司法人在营业执照未办下来之前买了一辆公司经营用的车辆,但是发票全是开给法人个人的,现在公司要做成本,这个发票怎么才能用?
你好,老师,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在营业执照办下来之前就已经有经营成本了,费用也在之前就转给了对方,现在我们的成本要怎么才能入账呢?
您好!老师麻烦问一下我们公司老板把素偶有的车辆固定资产都是挂在其他公司的、这个一年多说有车辆的费用入账在我们公司的、我一直给挂名法人说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一下两家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说有的车辆费用就不会税前调增了、挂名法人的一起是把这个公司从他名下转走、但是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变更、所有的车子要买车辆保险了、人事部提交钉钉付款流程在我这里需要签字、我们公司存在的风险我已经给老板和总经理提了好多次他们不愿意做出改变我很难做事情、老师这个保险买了是入账是不合规我怎么办
公司买了一辆车是法人付款的,现在想用公账把这笔钱转给法人,之后会开发票过来,要做一个什么分录?
我是公司法人 我买了一辆车, 但是发票是开给个人的,没开在公司名下,但是钱又是对公付的,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您好,飞猪订单入错了会影响夜审嘛
1.甲企业为一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3%。2023年三月份发生下列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业务,相关资料如下:(1)3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2600元。当日甲公司收到货款存入银行。商品实际成本为17000元;A公司收到商品并验收入库,。(2)3月15日,预收B公司5000元,订购一台设备,4月与客户签订合同,5月向客户发货,设备不含税价格30000,增值税3900元,发货后收取剩余款项。(3)3月25日,向C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甲企业收到C公司支付的款项存入银行。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000元。要求:编制该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科目,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8.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为2500万元,“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为400万元。则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期末余额”栏的列报金额为()万元。
6.2024年1月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下: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80万元,则甲公司2024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是()万元。
老师,附件是通用的,就是61/362/363/3所有记载的内容,附件都贴在一起了放最后了,请问能每张记账凭证都写附件总张数15吗
1.论述题资料一、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利达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认为货币资金的存在和完整性认定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底稿中与货币资金审计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3)因对利达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存有疑虑,审计项目组要求利达公司管理层重新取得了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并现场观察了对账单的打印过程,未发现异常。(4)审计项目组未对年末余额小于10万元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这些账户年末余额合计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审计项目组检查了银行对账单原件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结果满意。要求:针对上述第(3)至(4)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提出改进建议。
请问老师,三张记账凭证61/362/363/3,一共有15张附件,我把三张记账凭证贴在一起,所有附件贴在一起放最后面了,请问附件张数怎么写
1.论述题资料一、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利达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认为货币资金的存在和完整性认定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底稿中与货币资金审计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2023年2月2日,审计项目组要求利达公司管理层于次日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2月3日,审计项目组在现场实施了监盘,并将结果与现金日记账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差异。(2)因对利达公司管理层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的完整性存在疑虑,审计项目组前往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并打印了利达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结果满意。(3)因对利达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存有疑虑,审计项目组要求利达公司管理层重新取得了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并现场观察了对账单的打印过程,未发现异常。(4)审计项目组未对年末余额小于10万元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这些账户年末余额合计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审计项目组检查了银行对账单原件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结果满意。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4)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提出改进建议。
不会算无风险收益率??????
你好,请问用友T3新建帐套中,凭证类别怎样设置?
发票已经开具的是法人个人的,可以直接拿来做公司的成本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筹办期间为了设立企业而发生的费用,只要符合该条规定,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即发票的受票人)应当如何确定,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 一种意见认为,发票的抬头必须是拟设立的企业,理由是发票作为列支成本费用的凭证,必须能够证明发生的支出与企业有关。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筹办期间法人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交易的适格参与者。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发票抬头写为拟设立企业有违法之嫌。 另一种意见认为发票抬头应当开具为实际支付费用的拟设立公司发起人,理由是公司尚处于筹办期,不具有法人资格,付款方只能是发起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发票的接受方应当是发起人。这种观点能够解决上一种意见与《发票管理办法》相违背的问题。但是有人认为这样开票无法证明发生的交易与拟设立的公司相关,因此公司成立后,这部分费用不能作为筹办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目前尚无直接法律依据支持或否定这种观点,但是如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高法规定”)第2条,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该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要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发生费用,即使是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交易的结果也可以因为成立后的公司确认或实际履行合同而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所以筹办期取得发票即使抬头开为发起人,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列支公司发生成本费用的凭证。发起人在接受发票时,可以要求开票人在备注中说明此项交易是为设立该公司而发生的,以资佐证。 高法规定第3条又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高法规定在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和责任归属于谁,承认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因此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既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无论如何开具发票,受票方都需要提出佐证以证明发生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要求,才能由成立后的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