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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营业收入8000,业务招待费150, 允许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纳税调增110万, 如果我把业务招待费做成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调到65万,那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39万,业务宣传费增加85万,那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不是等于26万?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0-26)×25%=21万 调增后业务招待费65万,她们发生额的百分之60跟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不是熟低选那个吗?那方案二需要调增的不是26万吗?

2020-09-11 14:3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9-11 15:25

同学你好 孰低原则的意思是60%和5%哪个低就用哪个税前扣除,不是调增的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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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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