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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申请增量留底退税,退税计数依据怎么算

2020-09-07 16:1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9-07 16:38

同学你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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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2020-09-07
同学你们没有在增值税申报表出现退税信息吗
2022-01-21
你好,只计算退税以后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2022-01-21
你好,上次的退给你们了吗?你们是超过六个月以上,连续有留底申请的退税吗?
2022-01-21
是 注意事项一: 二次申请时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为基期 很多财务在2019年10月首次退税后对于第二次退税的计算依据有疑问,主要来源于增量留抵退税额为以下哪种:1、 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 与2019年9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笔者给大家明确,不管是第几次申请都应该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39号文)的第八点第二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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