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要看这个代开的发票,是否涉及四项综合收入,如果属于的话,就需要并入,可能要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了。
请问老师,如果我向某个公司提供了服务(不是劳务报酬,),去税务局代开了发票给对方公司(劳务名称是业务费),并且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发票备注栏也备注了个人所得税金额),那么此项收入是否会纳入我本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中并且再次计算缴纳个税?
个人有工资收入(起征点内),公司让我们去税务局进行个人代开发票(材料票并已缴纳相关税费),像这种情况次年汇算清缴时,个人代开部分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票产生的经营收入和职工工资薪金有什么区别,比如我去税务局代开了个人经营收入的发票,等我明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会把去税务局代开这部分算进去吗
老师,客户去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然后发票的个人劳务所得税由公司代缴纳,5月份已经扣缴了,当时分录记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现在的情况是这个税费由我们公司承担,该怎么做这个分录呢?
老师,客户去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然后发票的个人劳务所得税由公司代缴纳,5月份已经扣缴了,当时分录记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现在的情况是这个税费由我们公司承担,该怎么做这个分录呢?
四项综合收入指哪四项?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那材料款、机械租赁的话就不需要了是吧?
是的,这个就是经营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了,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
谢谢老师
不客气的,祝您学习愉快、工作顺利,如果您对老师的解答满意的话,请给老师一个五星评价,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