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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019年9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支付相关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18万元。(2)接受股东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万元,增值税为0.78万元。(4)销售洗衣机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7.91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全部毁损,该批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为10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要求:(1)当期销项税额(2)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应纳增值税

2020-06-0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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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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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13:34

1,销项税额 200*13%%2B0.13%2B9.91/1.13*13% 2,进项 6.5%2B0.18%2B13%2B0.78-10*13% 应交增值税 销项-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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