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的处理办法: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要冲红的发票联客户丢了: 1.要写一个发票丢失说明(盖公章); 2.去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或找专管员处罚,一般一张发票500元处罚(这个是必须的); 3.凭罚款缴款书(银行盖章)和发票丢失说明到政策法规科登报作遗失申明(这个也是必须的,必须登中国税务报); 4.凭登报留在手上的有税务局人签字和盖章的一联凭证和银行缴款书复印件到专管员那办《已抄报税税证明》。
老师,现在发票丢失还要对方开丢失证明吗?还是只要复印件盖红章给我就行?
老师发票丢失对方给复印件了是不是要对方盖发票专用章就行,还要盖对方的公章吗
老师现在专票丢失了能让销售方复印盖章入账的是吧,还需要开证明吗
请问抵扣联丢失,给对方记账联复印件 需要加盖公章还是发票章呢?
对方给我单位开票未寄出就丢失,对方用复印件给我们应该盖发票专用章还是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