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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工程安装合同(安装劳务为其主营业务),工期为8个月。合同约定总安装费为1000万元(不含税,税率为9%)。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分三次支付甲公司安装费,第一次为合同签订时,预付合同总金额(不含税)的20%,第二次为2018年12月31日,预付合同总金额(不含税)的60%,第三次为安装结束验收合格时,支付剩余安装费(含全部增值税)。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安装成本为210万元,预计还需要发生安装成本390万元。甲公司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进度。假定收取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也无需预缴增值税。工程按时完工,安装成本按计划进行支出。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对甲公司2018年10月3日至完工期间的账务处理。

2020-01-0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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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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