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亏管理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报经批准后:
1)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固定资产盘亏管理账务处理,在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分情况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不用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下,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可提供相关材料税前扣除.您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