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收入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上规定的是税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以下规定的是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怎么做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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