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答: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实务中很少有满足例外情形的.因此,一旦被稽查,一般都会依据上述规定按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处理.销售额通常会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费自然一并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收入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按上述规定,劳务收入和利息收入是并列关系,劳务收入不包括利息收入.因此,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公司无需对该行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非关联方是否存在上述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企业将资金借给关联方【注:关联方的界定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该条规定,若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方使用,该交易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以上就是针对:"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有哪些?"的一个解答,实务中,如果准确掌握了往来账务的会计处理,遇到对应业务的时候就不会混淆.如果在你实操过程中遇到任何财务会计方面的疑虑可以在线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