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跟委托境外产生的研发费用在扣除比例上是一致,并不是说委托境内的企业进行研发就无法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其它企业研发时,对于成本或是费用的支出不太了解,到时候也可以来网站与专业老师一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