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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进项抵扣的账务处理

2020-03-17 11:03 来源:快账

导读:在现代经济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企业单位,每一个企业的委托可能会发生一些交通费用,企业发生的交通费用需要及时的进行账务处理,交通费用是可以进项税抵扣的,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下交通费进项抵扣的账务处理如何做,不明白的赶紧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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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进项抵扣的账务处理

答:一、通行费抵扣进项税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中:

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借:管理费用-车辆费用-过路停车费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库存现金等

二、二级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桥、闸通行费: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推行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在2018年6月30日前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对于桥、闸通行费,没有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交通费进项抵扣的账务处理

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以上详细介绍了交通费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如何做,也介绍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作为一名企业的财财务会计,一定要特别的清楚,交通费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做法应该如本文所示.如果你已经阅读了本文内容,还想知道更多一些,关注一下本平台相关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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