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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个税系统里本来属期内1-12月申报的工资实际是11-12月,次月发的方式,本年度12月发放了11-12月的,那么就导致有13个月工资,帐务上也是做了13个月的工资进成本的,那么我基数申报月均就按照这个13个月累计算对吗?

2025-01-01 21:0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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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1 21:03

根据个税的申报原则,当月工资下月发放的,应当将该笔工资作为下月的所得进行申报‌1。因此,在个税系统中,1-12月申报的工资实际对应的是上一个月(即11月-本年12月的前一月,以及本年12月发放的11月工资)的工资收入。 对于本年度12月发放了11-12月两个月工资的情况,这并不会改变个税申报的基本原则。即,12月发放的工资仍应作为次年1月的所得进行申报,而不是并入本年度的工资总额中计算月均基数。 此外,社保基数等通常也是基于上一年度(自然年度1-12月)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并不会因为某一年度内工资发放方式的特殊调整而改变其计算方式‌23。 因此,在进行基数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和金额来计算月均基数,而不是简单地将13个月的工资累计后除以12。这样做既符合个税申报的原则,也符合社保基数等相关规定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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