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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国外签合同,法人用香港公司名义签,然后实际是大陆公司出口,比如香港公司和国外签10万欧元的合同, 实际是大陆公司出口,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是大陆公司。 然后香港公司收外贸货款10万欧元, 打给大陆公司9万欧元。 报关单上也是9万欧元, 提单上境外收货人是香港公司,单证做的抬头是大陆公司对香港公司,可以吗?这属于三方贸易吗

2024-12-17 13:3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12-17 13:40

这种操作单证有不一致的情况,提单和合同、报关单之间存在差异。税务方面,香港公司和大陆公司都有各自税务问题要注意。外汇管理上,收汇金额的差异也需要关注。这种情况不完全属于典型三方贸易,更像是代理出口或转口贸易模式,操作有风险,企业要遵守法规,确保单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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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062 追问 2024-12-17 14:12

正常的三方贸易是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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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12-17 14:13

大陆公司购进然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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