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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粮油公司,以货物生产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业务,为一般纳税人,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也不享受国家关于粮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9-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9月销售给消费者豆油2000千克,每千克6元(不含税),但只开出普通发票,合计金额6000元;其余消费者因未索取或未交款而没开发票。2、9月用自产豆油若干千克(不含税)与农民换取免税大豆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5000元,大豆已验收入库。3、9月销售给邻县乙市某酒厂高粱5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600元,由于甲市没有火车站,将高粱运至本省丙县火车站发往乙市。该粮油公司收到货款的同时,还收到代垫运费2000元(其中装卸费200元),货运发票上注明付款单位是甲市粮油单位,该发票未转交给购货方。4、10月购进磨面机一台,价款合计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0元;支付运输费200元,并取得专用发票。磨面机已安装使用。5、10月因管理不善,库房大豆被盗1000千克,按收购价计算损失2200元,随即犯罪分子在当日被捕归案,收回赃款1000元,公司净损失1200元。6、10月该粮油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给某酒厂发出玉米一批,不含
某食品贸易公司与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约定:某食品贸易公司向菜粮油公司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十天后,食品贸易公司向粮油公司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3月中旬,食品贸易公司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某粮油公司。粮油公司遂多次发函催要,食品贸易公司遂商请第三人向粮油公司履行500吨大米的给付义务,同时询问粮油公司的意见,粮油公司表示同意。第三人由于库存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遂征询粮油公司的意见,粮油公司同意先发400吨,并愿意向第三人支付400吨大米的价款。粮油公司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汐由,要求食品贸易公司补足,同时拒绝向食品贸易公司支付货款。食品贸易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粮油公司支付大米的货款。
某食品贸易公司与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约定:某食品贸易公司向某粮油公司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十天后,食品贸易公司向粮油公司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3月中旬,食品贸易公司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某粮油公司。粮油公司遂多次发函催要,食品贸易公司遂商请第三人向粮油公司履行500吨大米的给付义务,同时询问粮油公司的意见,粮油公司表示同意。第三人由于库存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遂征询粮油公司的意见,粮油公司同意先发400吨,并愿意向第三人支付400吨大米的价款。粮油公司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食品贸易公司补足,同时拒绝向食品贸易公司支付货款。食品贸易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粮油公司支付大米的货款。该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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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分析及可能的判决情况: 一、案件事实梳理 1. 合同约定情况 某食品贸易公司与某粮油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约定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 2. 合同履行情况 - 食品贸易公司起初仅发送了1000吨大米,未能按约提供余下500吨大米。 - 经协商,食品贸易公司商请第三人向粮油公司履行500吨大米的给付义务,粮油公司表示同意。 - 第三人因自身库存原因只有400吨可发,粮油公司也同意先接收这400吨,并愿意向第三人支付相应价款。 - 粮油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拒绝向食品贸易公司支付货款,食品贸易公司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二、法律关系及相关规定分析 1. 合同变更与第三人履行 - 原合同双方是食品贸易公司和粮油公司,在食品贸易公司无法足额供货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同意由第三人代为履行部分供货义务,这构成了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部分由第三人履行),且经过了双方的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对于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此案中,粮油公司已经同意第三人按其实际库存400吨供货,实际上是对原约定供货数量的再次变更,形成了新的履行合意。 2. 付款义务与违约责任认定 - 食品贸易公司按约定及后续变更后的履行情况,已经通过自身和第三人完成了1400吨大米的交付义务。粮油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在货到三天后付款,其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拒绝付款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因为双方已就实际可交付的数量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 - 粮油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价款义务以及违约的相关规定(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粮油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推测 法院大概率会判决支持食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粮油公司向某食品贸易公司支付已收到的1400吨大米相应的货款,即1400吨 × 1100元/吨 = 1540000元。同时,对于粮油公司主张补足100吨大米的诉求,鉴于双方已就实际履行情况达成了变更后的一致意见,法院应不予支持,粮油公司不能以未收到足额变更前约定数量的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已收货物对应的价款。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某粮油公司向某食品贸易公司支付1540000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