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 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是将原来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部分转出,表明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再用于抵扣。 以你的例子来说,购进原材料时,借:原材料,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贷:银行存款。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借:原材料 10,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然后,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10。 这个过程中,并不是说 “以前记录的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实际已经交了”,进项税额只是表明可以用于抵扣的税额,当发生转出时,将这部分不能抵扣的税额转到未交增值税,增加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而关于你提到的后面的分录 “借进项转出 10,贷转出未交增值税 10,借转出未交增值税 10,贷进项 10” 是错误的理解。正确的应该是前面的处理方式,最终使得企业的未交增值税增加了 10,表明企业需要缴纳这部分转出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