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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1中级经济法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对陈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对陈某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搬出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2024-08-2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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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09:41

(1)李某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近亲属应当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李某的舅舅高某不属于上述近亲属范围,陈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李某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李某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陈某,其通知方式不符合规定,不能以此认定陈某放弃优先购买权。 (3)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出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高某继续有效,在租赁期内陈某有权继续租赁房屋,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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