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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1中级经济法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对陈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对陈某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搬出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2024-08-2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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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09:41

(1)李某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近亲属应当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李某的舅舅高某不属于上述近亲属范围,陈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李某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李某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陈某,其通知方式不符合规定,不能以此认定陈某放弃优先购买权。 (3)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出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高某继续有效,在租赁期内陈某有权继续租赁房屋,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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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近亲属应当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李某的舅舅高某不属于上述近亲属范围,陈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李某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李某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陈某,其通知方式不符合规定,不能以此认定陈某放弃优先购买权。 (3)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出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高某继续有效,在租赁期内陈某有权继续租赁房屋,高某无权要求陈某搬出。
2024-08-21
(1)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王某于2020年3月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欠乙公司的债务发生于2019年5月是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王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李某主张自己无需对借款债务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李某于2020年1月退伙,甲企业欠乙公司的债务发生于2019年5月,属于退伙前的债务。 (3)黄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黄某在债务发生时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其后来转变成普通合伙人,所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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