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拆迁补偿款契税的时间应为签订拆迁补偿款合同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而该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合同于昨天才拿到,即拆迁补偿款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昨天。
我们是国企上市公司,有处房屋土地遇到z~f棚~改拆~迁,跟棚改办签的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1400万,但只付了400万,后面因为z~f换届,后续的补偿一直不给,我们也拿z~f没辙。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做1400万,还是做400万?如果做1400万的话,就会形成其他应收款的坏账,过多久可以把这笔坏账走营业外支出处理掉?已知收不回来,可不可以只做400万的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只做400万的话,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证明收不回来剩下的钱?
老师好!拆迁户2019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上写有一项是拆迁户的住房过渡费暂付6个月,(比如:住房面积是122.96㎡,补偿标准是15元/㎡/月,暂付6个月,金额11066元)这是拆迁征收办含在拆迁款里一起发放。可现在过渡费由公司发放,公司已发到2020年7月。之前的公司办事人员将统计发放过渡费时间统计以2019年9月来计算的,请问一下现在该怎么计算清减出来?是以9月14日一9月30日来计算呢?还是以9月14日一10月14日为整月推算?因为拆迁办给拆迁户发放的具体时间和名单,我不知道什么原因公司到现在都没有这发放名单,所以我也不知该从哪推算比较合理些?该怎么入手?都被整懵圈了
老师,请问一下,是关于地价的问题,像我们公司的项目,大约在10年前拿的地,分了三期开发,第三期就是营改增后开发的,那到时候算销项税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地价款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如果是的话,这个地价该怎么确定?按分批开发的面积给带出来吗
老师好!公司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因为在房屋拆迁中,第一次房屋拆迁及拆迁补偿款及过渡费,公司将款项金额汇入某某区房屋征收办发放。所以拆迁征收发放第一次的人员名单发放清册公司没有,在第二次公司接手自己发放时,办公人员只是以签订合同日期来推算月份。请问一下老师这样推算可不可以? 如果要去拆迁征收办去拿第一次发放清册(因为公司还欠征收办600万未付清)的话。要不要公司提供什么手续给我?
老师 我想问下 我们公司2021年买了厂房,一直没有经营,一直到现在没有申报房产税,然后老板跟其他公司签了个出租合同,从2021年到2023年5.29日,总面积700,出租面积400,,剩余面积做仓储服务费跟别人公司签合同。 我现在要申报房产税,录入房源信息,我填房屋拥有时间就按照出租时间来填,建筑面也按照合同的400来填可以吗?还是说我必须 400从租,300从价啊 ,那我岂不是要从21年开始补缴税款,有没有什么方法节约税款啊
税务局坚持我们已经办了大证了,必须按照大证的时间申报
如果税务局有说辞,应该按照税务局的实际上都
老师,那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的,我们交契税的时间就应该按合同,而不是办证时间对吗
是的,税法是按照合同的
谢谢老师
不客气祝你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