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 是什么问题呢
有个疑问,[玫瑰],以 1w 为例, 所得税 10000×5%=500, 开发票 10000×1%=100, 附加税 100×12%=12, 印花税10000*万分之三=3, 个人所得:(10000-500-100-12-3)*20%=1877, 所以最后分红到个人名下:10000-500-100-12-3-1877=7508, 没用任何税筹方案时,请问这个对吗?假设已经扣除成本,我主要是想搞清楚综合税率,
充值赠送金额,可以不入账吗?充值200赠送50,财务只记录200,花费完后开票200,可以吗?
个体户收10万,不用开发票,收多少税呀
请问老师,在哪进行发票查验
老师,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对公账户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具体怎么做账
2023年有一笔33万暂估成本,在2024年5月汇算清缴时之调整3万元,我们现在后续要怎样处理
老师,本月开的发票,下个月2月份收到的进项发票,能否抵扣1月份的增值税?还没有到申报期
老师年底股东开会要看一下全年的营业报表,我要怎么做可以让他们清晰明了呀?
菜鸟驿站入库价格怎么修改
老师,23年填的专项附加扣除,24年没有让重新填写咋回事啊
看下我的图片回答哈
在您所假设的情况中,乙在借款期间内直接通知保险公司将赔偿金给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虽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损毁,抵押权在代位物上继续存在,但通常情况下,在借款合同未到期且甲未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债务时,乙直接行使抵押权可能不符合担保物权的补充性原则。 然而,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就代位物优先受偿。如果保险公司将车全额赔偿 40 万给乙,而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金额小于 40 万,乙应当按照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乙只能就 30 万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受偿,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甲。 例如,如果甲乙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为 5 万,那么乙可以在 35 万的范围内受偿,剩余 5 万应当返还给甲。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乙不能直接拿走全部的赔偿金,而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抵押权。
对呀,那这第二条所说的给付义务人向抵押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无权要求给付义务人重复向抵押权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但是在给付义务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前,抵押权人可以通知给付义务人向抵押权人给付保险赔偿补偿金 加黑下划线部分所说的不就错了吗?应该怎么去理解
同学你好 这段话可以这样理解: 当抵押关系存在时,如果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并产生保险赔偿金,给付义务人(通常是保险公司)最初应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抵押人。 在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抵押权人不能再要求给付义务人重复支付这笔赔偿金给自己。 然而,在给付义务人还没有向抵押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如果抵押权人及时通知了给付义务人,那么给付义务人应当按照抵押权人的通知,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抵押权人,而不是抵押人。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来借款。房子买了保险,后来房子因火灾受损,保险公司要赔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还没把钱给甲,这时乙通知了保险公司把钱给自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把钱给乙。但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把钱给了甲,乙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给自己再付一份钱。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给付和可能的纠纷
朴老师看下我的问题哈,新的提问哈
好的,稍等我看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