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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羽毛球馆(增值税-般纳税人)既销售羽毛球相关器械,又提供羽毛球场地及器械以供羽毛球爱好者活动。某月,该球馆从体育器械公司购进羽毛球相关器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器械的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400万元;另外40%用于羽毛球爱好者的活动,取得含税收入500万元。该场馆的文化体育服务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且对进项税额进行了分别核算。请计算该场馆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提出降低税负的方案。

2024-04-13 17:2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4-13 17:29

你好,请稍等一下,稍后给你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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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13 17:38

你好,具体解析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 =400*13%%2B500/ ( 1%2B3% ) *3%-13*60%=58.76 (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文体体育服务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用于文化体育服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3*500/ ( 1%2B3% ) /[400%2B500/ ( 1%2B3% ) ]=7.13 (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 =400*13%%2B500/ ( 1%2B3% ) *3%- ( 13-7.13 ) =60.69 (万元) 所以应将体育器械销售和提供场所服务两项业务分开核算,以达到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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