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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9月30日根据以表计量共耗用动力(电力)费用33600度。该月末查明各车、部门耗电度数为:基本生产车间动力用电24500度,辅助生产车间动力用电3900度,基本生产车间照明用电2200度,辅助生产车间照明用电1150度,行政管理部门照明用电1850度,该企业电力单价1.6元/度,产品机器工时分别为:甲产品1050工时;乙产品950工时(1)按照机器工时分配甲乙两产品共同耗用动力:(2)编制外购动力分配会计分录(该企业基本生产产品单独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2024-03-20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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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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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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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3-20 08:18

基本生产车间动力用电,24500×1.6=39200 辅助生产动力车间,3900×1.6=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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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3-20 08:19

基本生产车间照明用电2200×1.6=3520 辅助生产车间照明用电,1150×1.6=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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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3-20 08:22

甲分摊1050/2000*39200=20580 1050/2000*6240=3276 生产乙产品分摊950/2000*45400=2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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