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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离公司与秋实公司各持有春美公司50%的表决权,春美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为研究和开发新型涂料。根据春美公司的章程以及冬离公司、秋实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协议,春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冬离公司派出7名代表,其中1名代表任董事长,秋实公司派出1名代表。所有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做出。但是,秋实公司派出的董事对所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由于冬离公司自身为新型涂料所在行业的领先企业,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研究基础,而秋实公司自身的主要经营范围并非该研发领域,因此,除财务总监由秋实公司派出外,春美公司包括总经理、研发总监在内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冬离公司派出。

2023-12-26 19:5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2-26 19:59

你好,同学想咨询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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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54 追问 2023-12-26 20:00

我想问一下,老师,冬离公司和秋实公司是否可以对春美公司实施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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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6 20:06

可以 原因如下: 虽然秋实公司所有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做出。但是,秋实公司派出的董事对所有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说明冬离公司和秋实公司能够共同控制春美公司的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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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54 追问 2023-12-26 20:15

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均为建筑公司。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共同完成一项与政府之间的合同,即设计并建造两个城市间的一条快车道。在合同中,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明确了各自的参与份额以及双方共同控制该安排,合同安排的主要事项是向政府移交建造完成的快车道。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成立了一个单独主体甲,通过甲具体实施该安排。甲代表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并向政府提供建筑服务。假设甲的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是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拥有该安排的资产,并承担该安排的负债,而不是甲公司。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还在合同中约定:①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根据其在该安排中的参与份额分享该安排相关活动所需的全部资产的相应权利。②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根据其在该安排中的参与份额承担该安排的各项债务。③清丽公司和信华公司根据其在该安排中的参与份额分享由该安排相关活动产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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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54 追问 2023-12-26 20:35

老师,问一下该安排属于合营安排中的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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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6 21:06

你好,属于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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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54 追问 2023-12-26 21:07

老师,理由是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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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6 21:14

合营公司必须成立企业法体,共同经营形式比较灵活,题目中属于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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