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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5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发生以下事实:(1)202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签定标的额为10万元的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2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2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2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问:(1)赵跟红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公司偿还24万元,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分别是多少?

2023-12-21 17:2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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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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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2-21 17:26

(1)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作为合伙人的赵超越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红天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 (2)李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合伙人赵、钱、孙、周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注意:对外,退伙人李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由于李退伙前已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了结算,他对该债务并不承担清偿责任,故其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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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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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你好,同学 1.丙的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不能以姓名出资 3.除名约定不合法,因为甲是有限合伙人,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处理公司事务。 4.不合法,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将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担 5.不合法,甲是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因此不能聘任 6.不符合规定,丙是普通合伙人,发生矛盾不符合当然退伙的条件,另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若其退伙,则企业解散, 7.不合法,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若其退伙,则企业解散
2022-05-29
(1)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王某于2020年3月转为有限合伙人,甲企业欠乙公司的债务发生于2019年5月是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王某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李某主张自己无需对借款债务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李某于2020年1月退伙,甲企业欠乙公司的债务发生于2019年5月,属于退伙前的债务。 (3)黄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黄某在债务发生时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其后来转变成普通合伙人,所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2-05-18
你的第一个问题在哪里啊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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