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增值税税负3%以上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企业所得税,研发可以加计扣除100%的 筹划,增值税根据税负来认证发票,达到退税
老师好,高新技术企业_软件企业在缴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软件技术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多少?刚成立的软件技术服务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老师,我公司是软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吗,还有研发部门
小型微利企业 信息技术软件类公司 一般纳税人 对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老师,请问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的企业,现在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按其期未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2x21年年末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0000元。2x22年2月5日对甲单位的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1500元,2x22年年末应收账款为120000元。2x23年5月8日,已冲销的上年应收账款1500元又收回,2x23年年未应收账款1300000元,假定2x21年年未开始计提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只需要编制2023年年末的会计分录。
2.已知某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值Ed=5,该产品原销售量为Qd=800件,单位产品价格P=10元,若该产品价格上调10%。计算该产品提价后销售收入变动多少元?
老师您好会计分录怎么写
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按其期未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2x21年年末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0000元。2x22年2月5日对甲单位的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1500元,2x22年年未应收账款为120000元。2x23年5月8日,已冲销的上年应收账款1500元又收回,2x23年年未应收账款1300000元,假定2x21年年未开始计提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
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按其期未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2x21年年末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0000元。2x22年2月5日对甲单位的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1500元,2x22年年未应收账款为120000元。2x23年5月8日,已冲销的上年应收账款1500元又收回,2x23年年未应收账款1300000元,假定2x21年年未开始计提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
无,我不知道,我不懂@_@
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1度新的量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800斤,已知该种白酒如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为每斤21元乘本利润率为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800斤,已知该种白酒如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为每斤21元成本利润率为10%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800斤,已知该种白酒如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为每斤21元,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的定额税率为0.5元每斤,比例税率为20%
你好老师,公司销售商品 ,假如10万元,折后5万元,开具销售发票直接开5万元是符合规定的吗,没有在发票上体现原价和折扣价
因暴风雨损坏,一栋楼房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8,00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收到保险公司赔款25万元,已存入银行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转让甲材料需要什么会计科目
你写的太简单了,看不懂
根据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2B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 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