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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谎称其为乙公司的业务员,代表乙公司与丙订立合同。丙在没有核实甲的身份且未向乙公司求证的情况下即和甲订立了原材料采购合同。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 D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答案解析 : 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而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善意,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甲“谎称”其为乙公司的业务员,这不是欺诈吗?应该是可撤销啊。。。

2023-11-17 22: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1-17 22:21

同学你好,可以这样理解,可撤销欺诈涉及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系的部分,而甲的“欺瞒”行为涉及到的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判断为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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