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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谎称其为乙公司的业务员,代表乙公司与丙订立合同。丙在没有核实甲的身份且未向乙公司求证的情况下即和甲订立了原材料采购合同。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 : D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答案解析 : 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而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重大过失,不能认定为善意,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甲“谎称”其为乙公司的业务员,这不是欺诈吗?应该是可撤销啊。。。

2023-11-17 22: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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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22:21

同学你好,可以这样理解,可撤销欺诈涉及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系的部分,而甲的“欺瞒”行为涉及到的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判断为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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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可以这样理解,可撤销欺诈涉及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系的部分,而甲的“欺瞒”行为涉及到的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判断为无权代理
2023-11-17
勤奋努力的学员您好!注意区分题目问的是哪种(无效还是效力待定,无效就是自始无效,待定就是可以追认,通过追认可以有效也可以无效),需要记住。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五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3-10-28
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在于: 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得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则合同自始有效;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 3.由于刘某并未获得甲公司的授权,因此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由于该合同涉及乙公司的重大利益,因此乙公司应当谨慎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代理权限。如果乙公司明知刘某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则乙公司为恶意相对人;如果乙公司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刘某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则乙公司为善意相对人。 在本案中,乙公司明知刘某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因此乙公司为恶意相对人。由于合同涉及甲公司的利益,甲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追认该合同。因此,如果甲公司追认该合同,则合同自始有效;如果甲公司不追认或者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由于甲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要等待甲公司的追认决定。
2023-10-27
您好同学,在等待中,属于效力待定事项
2023-10-20
您好,是的,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成立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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