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下列关于该规定中的“事实行为”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事实行为仅在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B.事实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C.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D.事实行为能引起民事权利的发生,亦能引起民事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 E.事实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正确答案 : A,C,D 【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解析 : 选项BE: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民法效果。 问题:选项A不理解麻烦老师举例一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物权取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动产与不动产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B.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能取得 C.所有权和他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D.动产物权非交付不能取得 E.因合法建造、收取孳息、法院判决、公用征收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依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 A,C,E 【知识点】物权变动 问题:C选项,善意取得是基于对方无权处分,适用于他物权吧如果有权处分就不是善意取得了?
下列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中,下列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的有( )。 A.乙基于居住权而占有使用甲的房屋 B.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动产质权 C.丁基于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D.甲基于合同取得合同债权 E.戊基于遗嘱继承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 B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答案解析 : (1)选项A:基于法律行为的继受取得。(2)选项C:基于事实行为的原始取得。(3)选项E:遗嘱是法律行为,继承人依据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故属于继受取得。 问题:D选项,善意取得是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因为是第一次,如果是债权再次转让,那么就是继受取得,那么这道题B应该是不对的吧?
@朴老师不要接了, 下列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中,下列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的有( )。 A.乙基于居住权而占有使用甲的房屋 B.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动产质权 C.丁基于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D.甲基于合同取得合同债权 E.戊基于遗嘱继承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 B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答案解析 : (1)选项A:基于法律行为的继受取得。(2)选项C:基于事实行为的原始取得。(3)选项E:遗嘱是法律行为,继承人依据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故属于继受取得。 问题:善意取得是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因为是第一次,如果是债权再次转让,那么就是继受取得,那么这道题B应该是不对的吧?
下列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中,下列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的有( )。 A.乙基于居住权而占有使用甲的房屋 B.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动产质权 C.丁基于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D.甲基于合同取得合同债权 E.戊基于遗嘱继承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1)选项A:基于法律行为的继受取得。(2)选项C:基于事实行为的原始取得。(3)选项E:遗嘱是法律行为,继承人依据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故属于继受取得。 问题:基于法定继承取得物的所有权是否是原始取得?
为啥第二张图片就不是 320/1000 了啊?
请教一下,非常感谢!12月31日 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650万,为什么不是用650万➖坏账准备65万 ?
请教一下,非常感谢!工程物资,再建工程,不是也有减值准备,备抵科目吗? 为什么这个题目d.答案不愿进去?
这个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怎么算啊
老师, 实体价值=净负债价值+股权价值。 这个等式怎么推出来的?
虽然我记住这个结论了,但还是没理解透,谁能给我举例计算一下?谢谢!
老师销售费用期末余额是负数怎么调啊
这道题,公司借款100万,实际到手90万,期末还100万,90万按名义利率应该算9万,最后却还10万,公司不就亏了1万吗?它实际负担的利息比它应该负担的高呀,不管我实际到手90万还是100万,最后都是还的10万利息。
请教一下,非常感谢!选项c为什么不在营业成本列式
请教一下,非常感谢!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职工支付出去的钱,为什么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再建工程人员的工资为什么不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先占为啥只适用动产?不动产不行? D选项
先占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原因如下: 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即不动产不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先占取得所有权。被占有的物应当是法律不禁止占有的物品,违反法律规定而先占的,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对于动产,先占适用于抛弃物,但要特别注意,抛弃人是否具有抛弃能力。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抛弃行为不具有效力,精神病人对财产的抛弃行为不具有效力,无权处分人对他人财产的抛弃行为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