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6.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货物取得收入,寒冷的取得收入。 因此,跨境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和客服服务可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五条
甲企业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单价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16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均为主营业务): (1)10月1日,向A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600000元,该商品成本为450000元,当日收到货款。同时与A企业签订协议,将该商品融资租回。要求作出会计处理。(答案示例:借:银行存款11.3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元。如果答案涉及两个以上会计分录的,两个分录之间用“;”号隔开。除应交税费科目外,不写明细科目。下同) (2)10月25日与D企业达成协议,甲公司允许D企业经营其连锁店。协议规定,甲企业共向D企业收取特许权费1000000元,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400000元(含增值税),这些家具、柜台成本为270000元;提供初始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广告等收费600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发生成本500000元。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付清。要求:作出收取款项、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发生劳务成本、提供初始服务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请问老师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无偿或者有偿都的要缴纳增值税吗?
老师,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销售钢结构件就是13%税率 安装服务可以是一般9%,也可以简易3%,针对同一项目这个材料和劳务合同分开签吗?还是和业主签一个合同呢?还有政策规定中等自产货物咋理解呢?
#提问#老师,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以上项目的不能抵扣,兼用都可以抵扣。这个兼用是什么意思呢?
2.跨境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客服服务,是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或者零税率项目中的哪个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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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后,应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科目有余额要怎么处理
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公司本期开票400万,但是我不想缴纳400万税款,觉得付的钱有点多,想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缴纳税金,这样做行吗?今天在做申报税费时提示销售额比对不符,我这种情况是必须修改成本期开票金额400万吗?
老师好 102题怎么算 公式和原理说下
员工1-2月工资都是零申报,现在3月所属期不打算申报员工了,可以把员工离职时间填在24年的12月份吗
老师您好!因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记入销售费用了,税务上已确认销项税额,账表不符,怎么调整可相符
企业法人以自己房子向银行贷款,银行直接将款项打给了有合同的第三方公司,然后第三方将款打给个人。公司账面没有款进出入。最终也是法人自己还银行款。只不过第三方收到钱后给我们公司开了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做账呀。
资产负债表的年报是在财务软件选择2024年12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