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会计中都不是,单独的这个
可以参考下这个文章:离职后福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法规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而采用设定受益计划,则要根据职工的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离职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由此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税法上规定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1说明】
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2%计提基本养老保险,缴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16年7月份,该公司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生产工人的57600元,车间管理人员的12600元,行政人员的10872元,销售人员的2088元。
【账务处理】
计提养老保险费时:
借:生产成本 57600
制造费用 12600
管理费用 10872
销售费用 2088
贷: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养老保险) 8316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养老保险) 83160
贷:银行存款 83160
【特别提示】
83160=57600%2B12600%2B10872%2B2088
该养老保险是按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养老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案例2说明】
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采用设定受益计划进行养老保险费的处理。假设A先生在2016年年初满45岁并加入了该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当年薪酬为8万元。该公司承诺若A先生一直在公司工作,至60岁退休后的20年内,每年给付A先生5万元年金,假设折现利率为5%。
【账务处理】
2016年12月31日计提养老保险时:
借:管理费用 2.8875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养老保险) 2.8875万
【特别提示】
(F/A,15,5%)A=(P/A,20,5%)×5
21.579A=12.462×5
A=2.8875(万元)
按设定受益计划计算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补充养老保险,其涉及的个税参见财税(2013)103号;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本集小结】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但二者在会计处理上是相同的。税务处理上,设定提存计划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制度共同缴纳,不涉及个税与企业所得税;设定受益计划由企业按精算假设计算企业单方缴纳,一般会涉及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