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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省外一家材料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款也转给了丶这家公司,但材料是从我们本地发的,这种情况与税务上规定的三流合一有问题吗

2023-11-06 20:2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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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20:21

您好,这个是没问题的,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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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的单位与省外一家材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款项也已经转账给了这家公司,但材料是从本地发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与税务上规定的“三流合一”原则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合同和货物)的相对方应当一致。简单来说,就是指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连接主体应当一致,也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在这个问题中,如果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不是同一主体,就会导致“三流不合一”,可能会对税务产生影响。 具体来说,如果销售方和收款方不是同一家公司,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税务检查中可能存在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销售方和收款方不一致,可能会怀疑存在虚开发票或者偷漏税等行为,从而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如果销售方和收款方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为按照规定,只有当销售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时,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023-11-06
您好,这个是没问题的,没问题
2023-11-06
你好,有问题的,这不对方是包工包料的,直接给你开设备的不就可以了。
2023-02-13
你好 可以入A公司的账务。 我建议你如果发票无法改的话 。 就让 厂家开给B 。 B与你公司签订合同 。B销售给你A。 B开票给A 。 这样来做账 。
2020-09-21
同学你好 这个是可以的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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