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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初向美国某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含税年租金114.45万元,三年租金合计343.35万元,于2020年5月18日一次付清。该美国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该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已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正在开发的三个项目中,其中有一个建筑总面积8万平方米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另两个项目合计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问题:(1)美国公司出租办公用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由?(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代扣代缴不需要代扣附加税,印花税么?

2023-11-01 22: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1-01 23:14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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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01 23:17

您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7年5月18日。 理由: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要扣缴的税费。 要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①增值税=343.35/1.09*0.09=28.35(万元) ②城建税=28.35×7%=1.98(万元) ③教育费附加=28.35×3%=0.85(万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28.35×2%=0.69(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349.65÷1.11×10%=0.56(万元) 提示: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114.45/1.09*12%=12.6(万元)(按年计算) 附加税要代缴,印花税不代缴 涉及代扣代缴的情形:1.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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