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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甲方签订《棚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由我方提供房屋摸底、动迁、安保、洽商拆迁协议等服务。甲方现经审计,对于前期结算资金予以审减,审减比例超过20%,同时要求对于项目予以终止,并给甲方退还已结算完毕的审减金额。前期所有结算我方均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对于审减金额的退还事项,请问老师:双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朴老师不要接我的问题,谢谢)

2023-09-1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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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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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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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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