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什么关系的?

2023-08-15 11:5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8-15 11:52

同学,你好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他对你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才可以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呢一般是指企业达到高新的标准了,他可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然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

头像
快账用户8623 追问 2023-08-15 14:41

申请高新需要先入库吗?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8-15 14:45

同学,你好 可以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头像
快账用户8623 追问 2023-08-15 20:10

是一定先入才能申请高新认定吗?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8-16 11:46

同学,你好 这个不是一定的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他对你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才可以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呢一般是指企业达到高新的标准了,他可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然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
2023-08-15
一、主体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才可以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特点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三、作用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培育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优秀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2024-06-17
同学你好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他对你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才可以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呢一般是指企业达到高新的标准了,他可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然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
2021-06-09
同学您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需先达到以下八点: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会计年度是指:1月1日-12月31日)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染,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或者软件著作权6项以上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到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总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八)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高企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 申请材料类别和内容要求。   高企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的填报材料,在地市审核通过后才能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生成后,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上一年度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共4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8~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8~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8)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9)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0)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1)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材料: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指标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2023-08-31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二、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备案资料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汇算清缴时要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资料准备好,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好了! 多项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财税〔2016〕49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2020-10-10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