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销项税额=1040X13%%2B5.65÷(1%2B13%)X13%=135.85(万元)。根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另外,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由于以直接收款方式获得,在6月30日纳税义务发生,应价税分离后并入6月份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2)甲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故本题销项税额=0.75X10X13%=0.975(万元)。(3)甲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X(1%2B10%)X2X13%=0.286(万元)。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2B成本利润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合同约定: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W商品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0元,已通知甲公司并办妥相关发票及手续费确认事项(手续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相关款项均未结算。2019年7月16日收到乙公司转入的代销款项(已扣除手续费)。判断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类型是什么?____;判断甲公司需履约的义务有几项?____;判断甲公司的履约方式是什么?____;判断甲公司的W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间?____;2019年6月3日,甲公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合同约定: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 至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W商品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 000元,已通知甲公司并办妥相关发票及手续费确认事项(手续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相关款项均未结算。2019年7月16日收到乙公司转入的代销款项(已扣除手续费)。 判断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类型是什么?____; 判断甲公司需履约的义务有几项?____; 判断甲公司的履约方式是什么?____; 判断甲公司的W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间?____;
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合同中涉及甲方向乙方收取或者从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滞纳金等类似款项,乙方均无权向甲方索取发票;乙方在合同约定价款之外收取的奖励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滞纳金等类似款项,属于合同价外费用,应视为合同价款一并向甲方开具发票。 问:有这样的规定吗?条文是什么?
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合同中涉及甲方向乙方收取或者从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滞纳金等类似款项,乙方均无权向甲方索取发票;乙方在合同约定价款之外收取的奖励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滞纳金等类似款项,属于合同价外费用,应视为合同价款一并向甲方开具发票。 问:有这样的规定吗?条文是什么?
1.3月9日,欣然公司向富强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4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0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6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20万元,该批商品已发出,款项已经收到,满足收入确认条件。5月5日,富强公司在验收该批商品时发现部分商品外观有瑕疵,A公司同意退回10%的瑕疵商品,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计算销售该批商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总账与供应链、应收应付系统的关系
工资3300,加全勤200 就是3500,上了11天那么到手的工资是多少呢?
年初银行存款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631000元,7月份是向银行购入20万美元偿还六月发生的应付账款,当日的期汇率为一美元等于6.32元人民币。银行卖出价为一美元等于6.35元人民币,同时收到六月份发生的应收账款30万美元,当时即结售给银行。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等于6.3人民币,银行买入价为一美元等于6.28元人民币。求期末记录汇兑损益
公司对原材料采用永续盘存制度进行核算。12月份发生B材料收发业务如下:12月1日,结存200件,单价10元;12月5日购入500件,单价10.2元;12月6日领用250件;12月8日领用350件;12月10日购入600件,单价10.3元;12月16日领用400件;12月24日购入500件,每件单价10.35元;12月26日领用600件。要求: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发出B材料成本和期未结存B材料成本。
根据下列资料做出有关编制合并报表时的抵销调整分录(不考虑增值税等因素)。(1)大华公司拥有胜利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700000元,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其中股本500000元,资本公积80000元,盈余公积100000元,未分配利润20000元。(2)大华公司年初初应收账款中有50000元为对胜利公司的应收账款,并按10%提取了坏账准备。当年收回上年应收账款50000元,并将一批成本为40000元的商品以6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胜利公司,货款未收。当年胜利公司将该批存货全部对外销售。(作出当年的抵销分录)(3)大华公司当年6月30日有从胜利公司购入的办公用设备一台(系大华公司不需用的设备),该设备原账面价值100000元,前期已累计折旧30000元,购价80000元,胜利公司购入后从7月开始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年折旧额20000元。(不考虑净残值因素。作出购入当年和第2年的抵销分录)
边际贡献为什么乘25%而不是75%
公司没收入计提工资工资后资产负债表不平怎么处理
公司对原材料采用永续盘存制度进行核算。12月份发生B材料收发业务如下:12月1日,结存200件,单价10元;12月5日购入500件,单价10.2元;12月6日领用250件;12月8日领用350件;12月10日购入600件,单价10.3元;12月16日领用400件;12月24日购入500件,每件单价10.35元;12月26日领用600件。要求: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发出B材料成本和期末结存B材料成本。
光明公司对原材料采用永续盘存制度进行核算。12月份发生B材料收发业务如下:12月1日,结存200件,单价10元;12月5日购入500件,单价10.2元;12月6日领用250件;12月8日领用350件;12月10日购入600件,单价10.3元;12月16日领用400件;12月24日购入500件,每件单价10.35元;12月26日领用600件。要求: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发出B材料成本和期末结存B材料成本。
是第几条?
没有专门的第几条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 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合同中 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 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 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 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 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 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 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