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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客户)与乙公司(供货商)的合同为甲公司提供了10节特定类型火车车厢的5年使用权。合同指定了具体的火车车厢;车厢为乙公司所有。乙公司指定甲公司只能运送“钢材”的使用权。不使用时,车厢存放在乙公司处。甲公司可将车厢用于其他目的(比如存储)。但合同明确规定甲公司不能运输特定类型的货物(比如易燃易爆物)。如果某个车厢需要保养或维修,乙公司应以同类型的车厢进行替换。除非甲公司违约,乙公司在这5年里不得收回车厢。合同还规定乙公司在甲公司要求时提供火车头和司机。火车头在乙公司处存放,乙公司向司机发出指示,详细说明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要求。乙公司可选择使用任一火车头履行甲公司的要求,并且该火车头既可用于牵引运输甲公司货物的车厢,也可用于牵引运输其他客户货物的车厢(即如果其他客户要求运输的货物目的地与甲公司要求的目的地距离不远且时间范围接近,乙公司可选择在该火车头牵引多达100节车厢)。【该案例属于运输合同性质,结和合所学知识详细阐述不属于租赁的原因(300字)】

2023-06-1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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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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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12:01

合同明确指定了十节被识别的车厢,甲公司有权获得5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十节特定类型火车车厢)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车厢一旦被交付给甲公司,仅在需要保养或维修时方可替换,因此该合同包含火车车厢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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