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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9年度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6月5日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100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支付运费1000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影响)。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该项销售业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2)6月8日,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货期存款利息清单5000元。(3)6月10日为拓展市场发生业务招待费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6月30日将自产产品发放给销售人员,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30000元,市价为50000元。(5)6月30日,分配本月材料费用,基本生产车间领用材料70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材料30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材料43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材料7000元。(6)计提本月应

2023-06-1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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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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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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