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货,开票是总公司,是可以的
采购合同。卖家是乙方,甲方是我们公司和另外一个企业。三家一起签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我们付款发票开给我们。另外公司付款发票开另外公司。这样操作合法合规吗?
一个总公司和我们签订合同,气田水运输合同,但是约定分公司收款,这种合同可以签订么??
我们有个业务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合同约定付款给这个公司下面的分公司,那这样符合法律规定么,满足税务的要求么?
公司给公司签的合同,合同里面有要求付款账号是付给个人 这样合规吗 是不是应该公司和公司签的合同就得公对公
与某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付款是由总公司支付的,这个符合税务要求吗?有没有什么风险?
他们提供的是服务,不涉及到货,我们和总公司签合同,约定付款到这个公司的分公司,这样可以么?
后面开票也是这个分公司开票,我看了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纳税识别号不一样,是不是代表分公司也是可以独立核算的。
分公司也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再补签协议,由分公司承接业务。
那你的意思就是还是谁开票谁收款,最好和谁签订合同,对吧?
是的,你的理解是对的。
那我们这样和总公司签合同打款给分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三流不一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