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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 当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 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 200元和18 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2020年5月1日,甲公司交付B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5 000元,增值税税额3 250。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存入银行。 b商品时为什么贷合同资产5000,主营业务收入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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