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农药可以免增值税,化肥如果你是有机肥的话,照样可以免增值税,如果不是的话,9%的税率。
你好,邹老师,我想问一下关于农业行业的税收问题。 我公司是制种企业,主要①自己种植玉米种麦种,也委托农户帮忙繁育种子,另外②我也有一部分是外购进来的种子经过晾晒烘干去杂包装后再销售。另外也销售粮食,零售农药化肥。 请问老师: ①不论是外购再销售还是自产自销的种子是否都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粮食是否同种子税收优惠一样?不论外购还是自产自销都是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②我公司也“批发零售”农药,一般是销售给农户或者自用,销售农药是否免增值税? 上述两个问题,合作社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否免税政策也一样? 麻烦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老师!
老师,一般纳税人公司能享受印花税减半政策,和增值税现在的开票免税政策吗?
农民合作社,一般纳税人,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有没有减免优惠政策呢?是购买农产品直接进行销售。另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是需要做种植成本吗?例如种植人工,农药化肥的购买。如果是销售合作社社员的自种产品,成本是不是就是社员找税局开的票?家庭农村能不能成为社员?可不可以给合作社开票?开的票适用于现在的免税政策的吗?
老师,餐饮服务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6%。现在有免税政策吗?
批发零售化肥农药公司现在成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吗有,有政策吗
甲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与固定资产业务相关的资料如下资料一
无法不去思考自己是如何在自己
假设你采用市场价格指数对MAP公司股票月收益率进行回归得到:T服票=0.06+0.46×r市场该公司流通在外的股票为2000万股,目前每股价格为2元;公司未清偿债务为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1)如果国库券收益率为5%,市场组合收益率为12%,MAP公司股票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是多少?(2)假设MAP公司有三个同等规模(按市场价值计算)的部门,公司希望以20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一个部门,以5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另一个部门(公司需要再借入3000万元以完成这次收购)。假设出售的部门所在行业平均无负债βu系数为0.2,收购的部门所在行业的平均无负债βu系数为0.8。收购完成后MAP公司的β系数为多少?
某产品全年产量为720075426件,该产品的单件库存保管费用为4元每年,每一次的换产品费用为400元,试计算该产品的经济批量,并计算其生产间隔期
企业对外投资能抵扣企业的哪些税收
在计算两道工序原材料的在产品投料率/完工率时,为什么有的要×50%,有的不需要×呢
东华公司2x22年6月15日开始建造一座厂房,建设期为1年,发生的建造总成本为23000万元,收到政府补助6000万元。该厂房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东华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核算,则2x23年12月31日,"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为()。
甲企业2×19年12月份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发生运杂费6000元,增值税为540元;发生安装费4000元,增值税为520元。全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设备当月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该设备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要求:(1)编制设备入账的相关会计分录。(2)分别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该设备2×20年和2×21年的折旧额。
2023年1月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1 000万元购入丙公司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 10万元,准备长期持有。A公司持有的股份占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对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200万元(与账面价值相等)。2022年度,两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A公司按投资比例确认应享有的份额。2023年12月31日,两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分派现金股利120万元,A公司按照投资比例确认应享有的份额。 公司按投资比例确认应享有的份额。2024年2月1日,收到丙公司的现金股利。2024年3月A公司出售对丙公司的全部投资,收到出售价款1200万元已存入银行,不考虑其他税费。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逐笔编制A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会计分录
月工资25000,三险一金3500,赡养老人3000。计算每月预缴个税(1-12)年末汇算清缴(13)
好的谢谢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
老师有文件吗给我发一下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请遵照执行。
在吗老师给我发一下文件
同学给你发过去了,你看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