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确定坏账损失,您这个客户有没有破产,或者跑路,或者3年都没有收回这样情况?
你好 老师,已经确定收不回来的应收款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
你好,应收账款确定收不回来了会计和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账上有好多笔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目前已经确认不能收回货款或退不回来,收不了发票,该如何处理
老师,你好,应收账款有5000元,确定收不回来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平账
三年以上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和不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老师,请问代理公司帮我们做账,我们要提供那些资料给对方?
老师,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有2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分别在21年和22年收到,当时计入的其他应付款没有转入营业外收入交税,请问可以在今年汇算清缴前转入营业外收入吗,然后更正这2个年度的汇算清缴表继续交所得税可以吗?别的季度报表需不需更正?
老师,数电供应商票要保留pdf格式和XML格式吗
建筑行业因资质不够挂靠第三方,该如何和第三方对账
你好,上个月少计提工资了,工资也按实际应发的发了,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公司购进货物,本来公司销售这个货物,如果员工内购我们就按成体价加运费给员工,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老师请问下财务负责人需要不需要对其他部门日常发生的小额费用进行一一审核之后在进行出纳付款?还是定期看会计汇总账进行分析反查?
商业租赁企业,与商户签订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提前撤场支付违约金交印花税吗?
老师下午好!电商公司法人也是销售人员,请问这法人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是计管理费用还是销售费用?还有电商运营人员的
计提工资和发放工资怎么做分录?还有社保计提和支付怎么会计分录老师,谢谢了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小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做借: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之前未计提坏账,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损失做,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之前未计提坏账,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应收账款
需要资料,被查留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备查留着上面字打错了,不好意思
专项报告和清单报告不需要做了,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而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做资产减值损失的话是不是还需要付什么原始凭证 做依据
计提不用,实际发生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