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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W产品。除非特殊说明,W产品的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2019年第一季度W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当月确认抵扣。2019年第一季度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1月5日,向B公司销售W产品2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产品的售价为200元、实际成本为150元。W产品已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此外,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假设甲公司采用总价法进行核算,1月19日,B公司付清了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剩余款项。(2)1月20日,委托C公司销售W产品600件并于同日发货,每件成本为100元。合同约定C公司应按每件15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的10%支付手续费。1月31日,收到C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及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9000元、税额为540元,C公司实际对外销售W产品600件、应收代销手续费9000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甲公司向C公司按照代销清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2022-12-0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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