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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6月,大连某电子消防设备公司与大连某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该货运公司承运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供应给客户的6件消防器材,运费为90元。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将货物交付该货运公司后,发货途中,因为使用的仓库被盗,致使6件消防器材丢失,无法按期交货。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因此,2018年5月,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运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该货运公司承认双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货物在途中丢失,但其表示,只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运费3倍即270元。法院认为,该货运公司对承运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承担运输业务繁多,丢失后损失难以估量,如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对其也不公平。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货运公司赔偿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6.3万余元。问:(1)运输合同是否生效?(2)大连某电子消防设备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如果你是法官应怎么判决?

2022-11-2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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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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