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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个人给我司提供劳务,9月份应付劳务报酬20000元,10月份应付劳务报酬40000元,本月才提供发票,收票后于11月支付的9和10月劳务报酬合计60000元,之前为收票的时候也没给他申报个税,请问个税是需要分次到税务局补报,还是应该按照支付的次月(12月)一起报,请问老师我应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2022-11-24 08:5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11-24 09:00

你好同学,这种情况呀,如果说哈,他给咱们发票了,而且发票的备注栏没写代扣代缴的话,我们直接拿着发票做账了,也不用给他申报个人所得税了,因为这种情况让他自己来申报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如果说有写代扣代缴的话,咱一块儿来申报就行,不用分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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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539 追问 2022-11-24 09:12

老师,我看到有关劳务报酬也可以扣除6万,扣完6万还可以再按(1-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吗? 我这次给他付款67000元,请问您看一下我这样算对吗? (67000-60000)*(1-20%)*20%=1120元,1120元是实际交纳款对吗? 或者说我上面的理解都是的,请您指点一下,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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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11-24 09:16

你好,你的理解是没问题的,但是数据不一定是准确的,因为呢,不光是你这边可以扣掉这个6万,如果他在别的地方有收入的话,那么别的公司给他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也可能把这个6万块钱里面的金额给扣掉,而且这个6万不是一次性扣除,一个月5000块钱累计扣除的,嗯,理解没问题,但是算出来的数据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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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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