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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为由对抗持票人”与“票据关系一经确定,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受影响”,这两个法条,在中级经济法案例适用上,有什么区别?谢谢

2022-11-20 15: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11-20 15:12

同学你好!正在解答中,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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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529 追问 2022-11-20 15:32

就是中级会计考试里面,经济法这两个法条不理解,总是用错,麻烦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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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11-20 15:36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如:甲和乙进行商品买卖,甲交付了货物,乙开出转账支票。如果甲将转账支票背书给丙,此时甲不能及时交货,买卖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票据到期,丙向乙提示付款,乙不能以甲未及时交货为由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例如:甲和乙进行商品买卖,甲交付了货物,乙开出转账支票。如果甲将转账支票背书给丙,此时甲不能及时交货,买卖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但票据依然有效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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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正在解答中,稍等
2022-11-20
同学你好,我给你分解讲一下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假如票据债务人是A,持票人是B,A可以因为B没有履行约定义务而对A、B间的债务关系进行抗辩 (2)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假如出票人是C,持票人前手是D,票据债务人A不能因为和出票人C或者持票人前手D之间的纠纷来对抗持票人B(债权人) (3)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当存在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前已经知道A与C、D有纠纷事项还取得票据时,债务人A可以因为纠纷对持票人B进行抗辩
2020-08-08
同学你好,1、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比如说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无效,但是票据仍然有效。2  举例说明  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务,于是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情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
2024-07-07
你好,我看下你的问题稍等
2024-07-06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源头,出票人的签章对于票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虽也需符合票据法规定,但他们的签章无效不会影响票据的整体效力,仅影响各自签章的效力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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